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依法加强校园绿化管理,促进我校环境绿化建设的持续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校园绿化的规划与建设
第一条 校绿化委员会和校规划部门应当编制学校绿地的建设规划,报学校办公室、区绿化管理部门备案。未经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批准,不得在规划的绿地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条 新建居住区、办公楼、宾馆、体育场等建筑设施,应规划占用地总面积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绿地面积,并在主体工程完成后的第二个植树季节前完成绿化配套工程。
第三条 绿化工程建设应执行《复旦大学园林建设管理条例》。配套绿地的建设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提留标准为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三到百分之五,或按每平方米绿地提留90—150元。配套绿地的建设费用必须专款专用,由校绿化管理部门管理。在配套绿地开工时拨入总提留额度的百分之五十,工作量完成一半以上时拨入总提留额度的百分之四十,工程验收合格后拨入总提留额度的百分之十。
第四条 绿化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新建绿地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建设费用较高的绿化工程,依据《复旦大学总务处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投标的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单位。工程结束,由校审计单位派员进行审计。
第五条 绿化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必须报送校绿化管理办公室审核。重大工程的设计方案,由校绿化管理办公室转交区绿化管理部门审核。审核批准后才能施工。工程竣工后,校、区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第六条 新绿地建成后,由建设单位养护一段时间,确保树木成活后,才能移交绿化养护单位管理。移交时须提供工程竣工图纸。
第七条 凡规划的建筑用地,在二年内不能上马建设,闲置的士地应建设临时绿地,用作储存绿化苗木或铺设地被植物。
第八条 现有绿地的改建工程,经费由专项绿化建设费用支付,具体要求参照新建绿地执行。
第二章 绿地的养护管理
第一条 校绿化委员会及下属绿化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校园绿地进行管理。
第二条 校园绿地由校园管理服务部门、有关物业管理部门养护。绿化养护工作应执行《复旦大学校园绿化养护管理条例》。养护单位应和校绿化管理办公室签订专项养护合同,应按照上海市绿地、行道树的养护技术标准和造林绿化技术规程进行操作。校绿化管理办公室应对养护工作定期进行检查、督促、考评。
第三条 爱护绿化,人人有责。禁止偷盗苗木,擅自损坏树木花草,攀登树木,践踏花台。禁止损坏石桌、石凳、亭台假山、护栏等园林设施。不在绿地和草坪上打球、踢球、骑车。不向绿地、草坪、河道内丢弃纸屑、杂物。不在水面戏水、钓鱼。
第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不得随意砍伐树木,借用、占用绿地和损坏绿地。确因建设需要迁移树木,开挖绿地、临时占用绿地的,有关部门必须向校绿化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办妥有关手续,经批准后才能开工建设。
第五条 学校建筑物进行外墙大修时,必须提留经费,用于绿地的改建。提留标准和新建绿地相同。提留的经费在大修工程开工时划拨给学校绿化专项资金账户,由校绿化管理办公室负责周边绿地的改建。
第六条 校内单位占用绿地扩建建筑物,应收取绿地补偿费。临时借用绿地、迁移树木,应按规定交纳绿地恢复费和迁移绿化植物的人工费。收取的费用划入绿化专项资金账户,用于绿化建设。绿地的迁移、恢复建设由园林专业队伍施工。
第七条 苗圃、林地、花房、园艺场是校园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变其经营性质或使用功能。确实需要变更其使用功能,应当报告校绿化管理办公室,并呈市、区园林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条 不得占用规划绿地,设置商业服务摊点,商业服务摊点经营时,不得侵占、损坏绿化设施和污染绿地环境。
第三章 附则
第一条 违反校园绿化管理规定的处罚,按照《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规定的法律责任由校绿化管理办公室进行处理或交市、区绿化管理部门处罚。
第二条 绿地补偿费、恢复费、以及借用绿地的费用等,参照上海市园林局规定的标准和定额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实施的具体问题由校绿化管理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