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复旦大学总务处所管辖范围内电梯的使用管理行为,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根据电梯使用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对电梯使用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总务处负责监督检查所管辖范围内所有电梯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包括由物业负责管理的公用部位电梯和由使用部门自行管理的可用电梯。相关单位可以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制定高于本规定的工作要求,以保证所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第三条 相关单位要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四条 相关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维保和轿厢内的清洁工作。
第五条 相关单位应当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 相关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相关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保卫处、总务处实现有效联系,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
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电梯发生困人时,要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第一时间通知维保单位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同时报告事故所在地的总务处办公室,由该办公室汇报总务处综合管理办公室;
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第一时间通知维保单位及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同时主动联系总务处各校区办公室,办公室将有关情况及处理进度及时汇报总务处综合管理办公室,电梯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第一时间报告事故所在地的总务处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办公室将事故情况和救援进展及时汇报总务处综合管理办公室;
监督并且配合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采用新的安全与节能技术,对在用电梯进行必要的改造或者更新,提高在用电梯的安全与节能水平。
第七条 相关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以及总务处各校区办公室;
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第一时间通知维保单位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对维保单位的维修、维保记录签字确认。
第八条 相关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修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
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修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应急救援演习记录,定期检验报告,设备运行故障记录至少保存2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相关管理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安全技术档案。
第九条 在用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条 相关单位如果通过维保单位或者自行检查,发现电梯仅依靠合同规定的维保已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需要重新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更换零部件、更新电梯时,应当向总务处书面提出。
第十一条 相关单位未及时履行职责,违反本规定、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甚至产生严重后果的,由总务处进行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书面警告,并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救措施;
情节较重的,造成不良影响及安全事故发生或一年内出现3次以上情节较轻的工作过失的有关责任人,相关单位应给予其调离工作岗位或留用考察的处罚。
情节严重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严重不良后果的,相关单位应给予有关责任人免职或辞退处罚。若构成犯罪,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单位不能按照本规定及时履行维保等职责造成电梯发生故障,或发生电梯事故后未及时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造成事故扩大,可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相应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总务处各校区办公室联系电话。
邯郸校区办公电话:65643418 枫林校区办公电话:54237144
张江校区办公电话:51355021 江湾校区办公电话:31245816
24小时联系电话:13918303969、13918872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