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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用能定额指标实施办法

发布者:乔俊淇发布时间:2019-08-13浏览次数:8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节约型校园建设,进一步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根据《复旦大学能源和水资源管理办法》,以“定额使用、超额自筹、节余留用”为原则,对由学校统一支付能源费用的院、系、所、中心、部、处,各单位(含公共服务体系)实行用能定额指标管理。

第二条学校根据用能定额指标配额,下拨能源经费预算,在定额范围内,统一支付相关费用;院、系、所、中心、部、处,各单位用能指标年度内的节余费用留用,超额部分费用须自筹。

第二章 用能定额标准

第三条定额标准

(一)楼宇相对独立的院、系、所、中心、部、处,各单位,以前三年用能平均值的90%作为用能定额指标。

(二)混用楼宇、公共楼宇以该楼前三年用能平均值的90%为基准。如楼宇安装有三级表具,则以表具计量数据为准;如暂无计量表具,则由总务处、资产处、科技处、医学科研办等相关部门按以下原则确定楼宇内各单位的用能定额指标:

1、文科类院系、行政办公部门、公共服务单位按使用面积比例分摊所在楼宇的用能定额指标;

2、理工科类、医科类院系须参考使用面积和用电设备功率等要素核定用能定额指标。

3、公共楼宇每年的用能定额指标完成情况与楼宇物业当年的年终考核相挂钩。

学校加快混用楼宇院系搬迁调整工作,做到楼宇使用单位相对集中,便于计量,并对有条件的混用楼宇加装三级计量表具。

(三)用能超出指标值的部分,按超额比例加价支付:超过指标1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30%;超过指标10%~30%(含30%)的部分加价50%,超过指标30%以上的部分加价100%。

第四条调整办法

在定额年限内,院、系、所、中心、部、处,各单位需调整定额指标的,须向总务处提交书面申请,总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协商后重新核定。涉及科研经费调整、房屋修缮和校区楼宇搬迁等事项,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年度科研项目经费发生变化,经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后,用能定额指标进行相应调整:以前三年科研项目经费平均值为基准,当年度科研项目经费与基准值差额的2%作为用能定额指标的调整额度(调整后的指标=原来指标±(当年度科研项目经费-基准值)×2%)。

对于有燃料动力费预算的重大科技项目,涉及可以单独计量的大型仪器设备装置用电费用,应执行“据实支付”原则,不计入定额指标。

(二)房屋进行大面积修缮,用能定额指标根据修缮时间等因素另行核定。

(三)因校区规划变更涉及整体搬迁,搬迁当年用能定额指标根据搬迁时间另行核定。在不增加用能设备的前提下,下一年度用能定额指标由以下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原建筑用能定额指标,第二部分为新增(或减少)的使用面积用能定额指标,该部分指标以学校行政办公部门年度平均单位面积用能数乘以新增(或减少)的单位面积得出。

第三章 结算方式

第五条学校按院、系、所、中心、部、处,各单位进行计量、核算、管理,下拨年度能源经费预算。

第六条总务处完善计量表具安装,利用节能监管平台定期抄表统计,按月向院、系、所、中心、部、处,各单位提供用能帐单,进行能耗公示和能源审计。

第七条院、系、所、中心、部、处,各单位按用能账单向财务处缴纳费用,超出定额部分,按超出比例的标准支付相应费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试行期间,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完善。

第九条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