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复旦大学能源和水资源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计量与收费
第一条 各部门在能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能源办)的指导下,设立能源和水资源管理岗位,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水资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和水资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第二条 学校的改扩建、新建工程项目,要与节能节水设施同步设计、建设。须采用先进的节能节水设施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用能用水设施设备。计量装表,分类到户;计量装置要便于检查和更换;用水区域要加装阀门,方便检修及水平衡测试等。
第三条 根据上级供能供水部门向学校收取的能源费用的价格,并考虑到能源和水资源供应的实际损耗、学校的管理费用及市计划用水办公室给学校的用水配额确定各类用户相应的费用单价。能源办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核定用能指标,并将用能经费抄送财务处,财务处将经费下达至各院、系、部、处。
第四条 按照供能供水部门的有关规定,应定期测试校验计量表具,定期抄表,相关人员进入用户室内抄表时,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用户对计量抄表提供方便,不得无故阻扰,同时也可核对抄表数据。抄表结束后,能源办向用户出具能源和水资源缴费通知单,各用户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费用。
第五条 实行用能指标定额管理的用户,其用能指标和经费由能源办和科技处、医学科研办、资产处等相关部门负责核定,财务处负责核拨。财务处应严格按照能源办或能源办委托单位开出的能源账单收取费用,并按月或按季度制作收费清单,及时反馈给能源办。
第六条 基建修缮等外来施工单位使用学校能源和水资源,应在施工前安装表具,并按学校规定的能源和水资源单价进行缴费,在开工前向财务处预缴一定额度的费用,不得在无表具计量、未预付费用的情况下进行任何施工。工程结束后,由能源办负责拆除临时使用的用能用水管线,施工单位到校财务处结清费用。未获得能源办审批验收单的各类维修改造基建工程项目,学校财务不予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 校资产经营公司和复旦后勤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下属各经营单位以及其他需要用能用水的校内外经营服务型单位,须由引进方与能源办签订用能用水合同,合同主要条款为用能用水容量、单价、安全承诺、付款方式等,引进方全权负责各经营性单位能源和水资源费用收缴工作及其他相应的管理工作。引进单位如在合同签订后,另下设多个用户,则能源办向合同上的引进单位收取总表上的费用,分表上的费用由引进单位自行收取。
第八条 学校定期向各施工单位和各经营性用能用水单位进行收费,各单位收到缴费通知单后,须在通知单规定的缴费期限内缴清费用(二十个工作日)。用户逾期未缴费,参照上级供能供水部门的规定加收滞纳金。经能源办告知,仍然逾期不付的,能源办将按上级供能供水部门的相关规定,停止对其供能供水。如有异议,需在收到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向能源办提出复核。
第九条 用户独立使用的楼宇、用能用水计量结算均以该楼为一个用户点;多用户合用楼宇,要分别计量结算,暂时不能计量到户的,按面积或负荷比例协商分摊,无计量公共部位的用能由学校承担。
第十条 各用户在使用燃气、蒸汽时按实际用量付费,蒸汽价格按供气中心核算的成本价格执行。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负责能源和水资源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能源办应全程参与学校能源和水资源建设规划、供能供水方式、项目设计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学校每五年进行一次能源审计,每季度进行一次能耗公示。
第十四条 各用户需积极配合做好公共使用范围内供能供水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不得擅自拆除、改装、迁移用能用水设施,发现遗失、损坏等情况,应及时告知能源办。对计量表具,用户不得擅自移动更换、拆除以及开启封印,在装饰和装修中不得妨碍以后的抄表、维护与更换。
第十五条 对于能耗水耗较大的建筑设施或设备,如含有大型实验装置的实验室,应指定实验室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为能源管理责任人,督促建立健全能耗和水耗计量及用能用水统计台帐。
第十六条 严禁从公共线路私接、私拉电源。对扰乱供能供水秩序及危害供能供水安全等违章行为及无正当原因,拒不付费的用户,能源办可对其停止供能供水。插电式新能源车、电动自行车等各种充电车需在指定地点有偿充电(充电桩或投币式充电箱)。
第十七条 埋地的水、电、气管线,应有防压、防漏、防冻、防挖的安全措施,地面上设置永久性标识;管线的两侧各0.75米范围内不准堆置任何物品,不准建设任何建筑,不准打钎、打桩、植树、擅自开挖;在种植绿化、修筑道路时不得覆盖水阀,水表的箱盖。
第十八条 在室外供水设施改建、扩建、新建中,埋地的水表不应低于地面0.7米,表箱要做到防止积水,水表或水阀的井盖应用规范合格的材料,水井要留有调换表、阀的空间。
第十九条 合理使用水资源,绿化浇灌、景观补水和路面喷洒等用水不使用自来水,应首先利用回用水或天然水。对供水系统定期检查、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安排专人对中水处理设施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实施对节能节水行为的奖励和对浪费行为的教育处罚措施,将师生员工节能节水行动纳入行为规范建设中;鼓励和支持学生成立节约型校园学生志愿者队伍,巡查、监督并制止校园的浪费现象。定期开展学生宿舍节约型校园建设宣传活动,倡导校园节约风尚;将节能节水内容纳入学生宿舍住宿规定中。通过实施插卡用电用水等措施,强化宿舍能耗和水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