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及学校的工作要求,为了加强我校的餐饮服务工作,满足广大师生日益多样化的餐饮需求,确保餐饮工作有序进行,促进各食堂经营单位规范开展经营服务工作,为师生科研生活做好服务,经讨论制定本管理条例总则。
第一条 总务处对经营单位实施公开招标、定期考核和准入与退出机制。根据学校要求对经营单位进行公开招标,对中标单位在经营期间实施定期考核和满意度测评等,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以及重大事件的经营单位实施停止经营至退出复旦校园。
第二条 餐饮经营单位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完备的规章制度、管理条例。餐饮经营单位必须规范签定劳动合同并自觉缴纳相关税费。
第三条 严格执行《学生食堂集中采供管理条例》,实行五统一标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行食堂饮食物资招标和集中定点采购制度”、上海市政府“关于食用农产品准入制度”的要求精神,加强对校区内各餐饮经营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从源头上确保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四条 严格执行《学生食堂价格管理条例》,实行全成本核算管理。确保学生食堂经营服务的姓“教”属性,维护广大师生的根本利益,引导并激励有序的市场竞争,实现高等教育“社会效益”与经营企业“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五条 总务处餐饮管理办公室对各校区餐饮工作纵向到底,与园区管理办公室实现“条块结合”协调管理。协助我校伙食管理小组工作,组织学生监督员工作。配合相关行政部门共同实现对餐饮工作的三监管。
第六条 畅通各种沟通渠道,及时回复学生提案,妥善处理师生投诉。
第七条 加强和规范学校食堂环境整洁,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管理规范,确保食堂各项生产工作的正常运作及学校财物不受损失,确保经营单位正常运作,确保餐饮工作有序进行,严格执行《复旦大学总务处餐饮类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八条 建立学生食堂长效运行机制,设立价格平抑基金,建立价格联动机制,明确分类认真落实各项补贴政策。加强后勤保障部门与学生工作系统的沟通协调,认真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学校餐饮的正常秩序和学生的基本利益。
第九条 对餐饮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和食品安全实施每日巡查,定期检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重大违反规定问题及屡教不改的现象可根据国家、学校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对食物中毒、禽流感、传染病等工作实施应急预案。